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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一审无罪》一文的几点瑕疵

                                      

《马英九一审无罪》一文的几点瑕疵

      这封信我在上周五就发到了《南方周末》天下版编辑的信箱 globenewnews@yahoo.com ,一周内没有得到任何回复,现在公布到网上好了。

尊敬的《南方周末》天下版编辑:

    您好。

    今天看到贵报本周天下版(A3)由记者郭力所撰写的新闻分析《马英九一审无罪,谁松口气?谁叹口气?》,我觉得分析很有道理,但是文中在事实方面有几点瑕疵,显示记者对马英九特别费案、陈水扁国务机要费案的细节可能没有搞清楚,或者没有表达清楚。

      首先是“松口气的马英九?”部分第七段 有一句话:“在一审的过程中,对于用私人消费的票据报销‘公务特别费’这一事实,就连马英九自己也没有否认。”事实上,台湾行政首长的特别费都分为两半: 其中一半是需要用发票等单据报销的,严格限定只能用于公务支出;另一半只需用领据申领即可,领出后不需要再用发票报销,也不再追查用途,完全由首长自己决 定款项如何使用,所以法官认定这部分特别费是“实质补贴”的性质。在马英九特别费案中,马英九被起诉是因为他把领据申领的那一半特别费汇入了私人账户,没 有用作公务开支,而不是因为用私人消费票据报销另外一半的特别费。所以在一审过程中应该不存在“对于用私人消费的票据报销‘公务特别费’这一事实,就连马 英九自己也没有否认”的情况。
   
      当然,在马英九的需要单据报销的那一部分特别费清查过程中,确实查到有用私人消费的发票报销的情况,但那是余文案所牵涉的情形,与马英九案无关。马英九 办公室的下属余文在帮助马市长处理需单据报销的那一半特别费时,为了便宜行事,用私人消费的大额发票代替了公务支出的小额发票,而这一情况马英九并不知 情。余文已经因“伪造文书罪”被判刑一年零两个月。因为这一情况与马英九无关,资金也没有流向马英九的私人消费,而确实是用于公务支出,所以在二审中这件 事也不会对马英九构成威胁。可能贵报的记者把马英九案与余文案的案情及起诉理由混淆了。

   
       然后,在“陈水扁叹气还是松口气”部分第三段有这样三句话:“不过,审理马英九‘特别费案’的三名法官,刚好也是审理陈水扁‘公务机要费案’的主审法官。 他们判决马英九案的思路,也有可能顺延至陈水扁案。要解套,大家都解套。”确实,在台湾很多不明白具体案情的群众也把马英九特别费案和吴淑珍的国务机要费 案看成是一回事,这几天倾向绿营的报纸和电视政论节目也以此理由要求法官判吴淑珍无罪。但是仔细研究两案的起诉书就会发现,两个案子案情并不一样,起诉理 由也不一样,完全不能等同处理。上面说了,行政首长特别费分为两部分,国务机要费也一样。但问题是马英九被起诉是因为领据申领的那部分特别费,而吴淑珍被 起诉恰恰是因为另一半的国务机要费,即需要用单据报销的那部分国务机要费。而在陈瑞仁检察官的起诉书中可以明白地看出,检察官对于领据申领的那部分国务机 要费(即“机密费”)并没有下太大的功夫去清查。马英九案法官的判决书也指出了这一点:

   
       “公诉人在本院另案被告吴淑珍等所涉贪渎案件,就领据领取国务机要费中机密费部分之资金流向,亦未逐一详加探究。
         
       “另征以本院另案95年瞩重诉字第4号被告吴淑珍等所涉贪污案件,亦系由同一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黑金查缉中心负责侦办,其中之该案所涉国务机要费机密费部 分,起诉书以“惟查总统府长久以来并未为总统编列一般行政机关首长所得运用之‘特别费’(卷附之总统府预算书参照),所以惯例上均将国务机要费视同‘特别 费’处理,部分于月初即以领据领出,部分则须检具发票等单据始能申领等情,业据前总统李登辉先生证述属实。故‘机密费’部分仅以‘领据’而未检具单据领 取,纵有违相关之审计法规,亦难认有刑法上违法性之认识,自不得仅因具领时未检附单据,即遽认有不法所有之意图。……(此处为无关内容,故删节。)此外, 此部分并无发票等书面资料可供查核单据之真伪,另经核对第一家庭成员之银行帐户往来明细,亦未发现每月请领机密费时有相对应数额存入之情形,故此部分亦查 无具体事证足资证明有人犯罪,并此叙明。”(以上引自该案起诉书)。显见同属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查黑中心特侦组之检察官,对领据领取部分之特别费或国务机 要费之机密费部分之实际流向,亦知悉应谨守不予详究追查支用情形之原则,而从宽采信被告等辩称因公支出之流向及对象。否则以现金领取特别费或国务机要费之 机密费,即可因家庭成员之银行帐户往来明细,未发现每月请领费用时有相对应数额存入,可免受详究,事理岂非倒置;纵使以现金方式领取,未于每月领得后帐户 旋有相应款项入内,亦可详查各该相关人士有无非属正常收入之金钱入帐。故足以观出检察官于实务处理上系遵循领据领用之特别费,授与首长使用,内部预算监督 之会计、审计依例尊重,司法亦不欲介入干涉之原则。”

   
      可见,国务机要费案的“机密费”(领据申领)部分并未详查,吴淑珍是因“非机密费”(发票报销)部分的贪污嫌疑而被起诉。马英九案的法官只认定特别费的 领据申领部分属于实质补贴,而发票报销部分仍然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款。两案案情有着本质差别,法官并不能直接地把马英九案的审判思路顺延到国务机要费案上。 如果法官对两案做出一样的心证,那在法律上是很难成立的。不知道贵报记者是没搞清楚特别费案与国务机要费案的差别,还是因为叙述上不够周延而有误导读者的 危险。

   
      最后,还有一个小问题。在“松口气的马英九?”部分第十段写道:“就马英九案一审宣判,曾经参加国民党内‘08总统候选人’初选并败给马英九的王金平对 台湾媒体说……”。事实上,王金平确实是马英九在党内的竞争对手,但王金平并没有参加党内初选,而是放弃了初选资格。王金平考虑到自己跟马英九初选不可能 获胜,因此发表声明称党内初选安排不够公平,然后就没有领表登记为党内初选的候选人。马英九成为党内唯一候选人而直接获得国民党的提名。这里不知道是记者 没有关注前一段时间国民党内的形势发展,还是再次因为表达的不慎而产生疏漏。

   
      总之,这篇文章在一些细节方面有些失误。特别是关于特别费案和国务机要费案的事实没有写清楚,可能会误导读者。不过,因为具体案情比较繁琐,即使在台湾 本地,有特定政治倾向的媒体都在有意或无意地混淆这些事实,那么我们大陆的媒体对有关问题处理不够周密也就不奇怪。我因为大学本科时是北大台湾研究会的成 员,一直关注台湾的政治形势,详细阅读过国务机要费案和马英九特别费案检察官的起诉书,也浏览了马英九案法官的判决书,所以对情况比较熟悉,因此特意向贵 报指出这篇文章的几处瑕疵。希望以后记者对所报道的事实详加研究,避免细节上的疏漏。



卡列宁的微笑
2007-8-17

原文地址:http://www.nanfangdaily.com.cn/zm/20070816/xw/tx1/200708160007.asp


【作者: 卡列宁的微笑】【访问统计:】【2007年08月27日 星期一 19:15】【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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