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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一个关于阉割的寓言- -| 回首页 | 2007年索引 | - -影像在历史中前行

马英九特别费案起诉书之研究心得

关键词马英九    特别费    起诉书    法律    台湾                                          

  花了一晚上的时间,我终于把马英九特别费案的起诉书认真读了一遍。这次阅读并没有让我了解更多的事实和证据,案情非常简单,就是媒体报道和讨论的那些,引起争议的是适用法律的认定和解释。但同时起诉书印证了我从媒体得来的印象:关于特别费的案件可能形成非常严重的实质性的司法不公,表面上的程序正义离实质正义相差很远。

  马英九被起诉的消息传出,很多蓝营的立委都表示要求检调单位比照马英九案办理民进党"四大天王"和司法院长翁岳生等人的特别费案。媒体也作相同的表示,比如《中国时报》今天的社论题为"检方怎么查办绿天王,我们拭目以待"。但是,仔细研究起诉书,我们会发现存在这样的可能:部分行政首长和公务人员像马英九一样使用特别费,却能在司法上轻易过关。因此,即使检调单位比照马英九案的标准办民进党"四大天王"和翁岳生,他们也不一定被查出什么问题,而马英九则成为少数的司法牺牲品之一。理由如下:

  一,检察官认定马英九"领据列报"的特别费为"公款"的依据。起诉书中列出的依据主要有两条:一是依据行政院87年7月21日台87忠授字第05642号函及93年4月22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号函之规定,市长特别费的报支"以检具原始凭证列报为原则,倘有一部份费用确实无法取得原始凭证时,得依首长、副首长领据列报,但最高以半数为限"。检察官认为此一规定表明特别费的支出必须遵循"因公支出"之原则。二是台北市政府秘书处编列的预算书里说,市长特别费之用途限于"市长因公所需之招待馈赠等费用"。第二条依据大有文章可做。昨天有电视节目的主持人已经调出了行政院等公务机关的多份预算书,发现只有马英九的特别费预算载明有"因公所需"字样,而其他首长的特别费预算均未明确说明用途。未来其他首长的特别费案有可能因预算编列不详而脱罪。

  二,检察官查核马英九特别费支出的方法。起诉书说明了检察官查核马英九特别费支出的方法:"本件检察官并未要求被告马英九逐笔列出特别费之支出明细,亦未要求其必须证明有该等支出,而系由检察官主动清查被告马英九历年来之所有支出情形。其查证步骤有三:(1)清查该收受特别费之马英九薪资账户即台北(富邦)银行市府分行411210230009号账户之所有支出情形。(2)清查马英九前述薪资账户以外之所有账户之支出情形。(3)清查马英九所有未进入银行账户之收入及其支出情形。以上三种情形之所有支出除非能证明「非属特别费之支出」,均依罪疑惟轻原则视为特别费之支出。"按照此种"罪疑惟轻"原则的运用,表面上对马英九非常宽松,但这却意味着可能引起严重的实质性司法不公。可能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其他首长同样申领了特别费并放入私人账户,但他们并不像马英九那么节俭(比如像陈水扁的夫人一样喜欢珠宝),申领的特别费已经用完,那么检察官将依罪疑惟轻的原则认定这些支出均为因公支出。这种情况非常可能出现,因为我们知道马英九的生活节俭在行政首长中是有名的。说到这里,顺便提一下,马英九被起诉的消息刚刚传出时,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开记者会表态,有一位与陈水扁家庭关系很深的女立委就强调以后办理民进党"四大天王"的特别费案也要比照这种罪疑惟轻的办案方式,我当时听了觉得有点奇怪,仔细一想果然有机关。另一种情况是其他首长没有把特别费汇入私人账户,而是以现金的方式领出,由于"领据列报"的特别费并不需要单据核销,无法追查其用途,那么检察官也将认定均为因公支出。这种情况在陈水扁总统的国务机要费案中已经成为现实,陈瑞仁检察官的起诉书是这样写的:

  "惟查总统府长久以来并未为总统编列一般行政机关首长所得运用之「特别费」(卷附之总统府预算书参照),所以惯例上均将国务机要费视同「特别费」处理,部分于月初即以领据领出,部分则须检具发票等单据始能申领等情,业据前总统李登辉先生证述属实。故「机密费」部分仅以「领据」而未检具单据领取,纵有违相关之审计法规,亦难认有刑法上违法性之认识,自不得仅因具领时未检附单据,即遽认有不法所有之意图。……此外,此部分并无发票等书面资料可供查核单据之真伪,……故此部分亦查无具体事证足资证明有人犯罪,并此叙明。"

  以后在民进党"四大天王"及翁岳生等人的特别费案中此种情况仍然有可能出现。所以,蓝营立委盯紧"四大天王"及翁岳生等人的战术未必有效,而司法的实质性不公有可能达到极为严重的程度。

  另外,在起诉书关于检察官认定马英九特别费"领据列报"部分为"公款"的理由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存在与检察官结论相反的论据。起诉书提到,法务部曾于95年11月29日行政院院会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指出"特别费「数十余年来惯例由政府编列预算给予,具有『实质补贴』性质之业务费用之一,首长如超额支出,则不予增加,已由首长具领部分如未用尽,惯例上亦无要求须予缴回」等语"。按照常情分析,民进党执政的政府不会无缘无故替反对党的领袖说话,因此可以推测法务部的咨询意见代表了大部分行政长官对于特别费的理解,而不是起诉书所说"故此意见书之「实质补贴」观念实属独创之新见解,并非通说",亦可证明马英九基于这种认识并没有"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然而检察官却没有采信这个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的法律意见。另外,起诉书还提到"经查台北市议员李新曾于89年11月17日公布台北市政府一二级单位首长的「年收入排行榜」,马英九市长以六百四十多万元(含特别费)排名第三。"起诉书叙述这件事是为了引出台北市政府主计处随后发布的新闻稿:"由于特别费为首长因公所需的招待馈赠、婚丧喜庆等支用,不属于首长的收入,应该扣除",从而证明马英九知道特别费必须用于因公支出。但是这件事同时也说明,既然台北市议员李新都认为特别费是首长薪资收入的一部分,则表明对特别费的这种认识具有普遍性,至少表明特别费的性质有模糊不清之处,而并不能确定马英九明知特别费必须全部用于因公用途。

  总之,这份起诉书并不能打消我们对检察官的质疑,并不像陈瑞仁检察官对国务机要费案的起诉书那样具有不可辩驳的力量,也预示着严重的司法不公和不良的政治后果。因此,这份起诉书可以印证媒体的报道给我的印象,即负责这个案件的侯宽仁检察官至少是一个法律见解偏激而政治上幼稚的法律人。

【作者: 卡列宁的微笑】【访问统计:】【2007年02月15日 星期四 08:43】【注册】【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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